银泰证券西安一营业部违规 责令其限期改正

来源:中国经济网时间:2021-04-07 09:51:18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友谊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1〕3号)显示,经查,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泰证券”)西安友谊西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原负责人杨旭、员工王小光长期组织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或便利以获取个人收益,通过从事与所在机构和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营业部廉洁从业防控机制不健全,且杨旭、王小光介绍参与融资的场外资金涉嫌他人犯罪所得,影响恶劣。二是2017年至201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3次对杨旭、王小光组织出借的客户证券账户下发异常交易预警调查函,该营业部未如实向公司总部报告情况,营业部异常交易监控、合规管理和内部制衡失效。三是2020年5月21日,公司总部发现杨旭涉及组织出借客户证券账户进行场外配资被民事诉讼,并对其进行了内部处理,该营业部未向我局报告该重大事项,合规管理存在缺陷。

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三)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对银泰证券西安友谊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要求该营业部应当在2021年4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二、责令该营业部自收到监管措施之日起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

此外,《关于对杨旭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1〕4号)显示,经查,杨旭在担任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友谊西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违规组织营业部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第五十四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决定认定杨旭为不适当人选,自该局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银泰证券西安友谊西路证券营业部成立于2015年11月5日。银泰证券成立于2006年9月5日,注册资本14亿人民币,北京嘉鑫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91.43%。北京嘉鑫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大股东为翔宏旭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99%。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二)拒绝配合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擅离职守;

(四)1年内累计3次被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监管谈话;(五)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累计3次对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七)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负有领导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自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聘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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