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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行业的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是众多从业者和企业都关心的问题。这不仅涉及到双方的权益保障,也与劳动法律的规定密切相关。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两种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一种情形是服务期约定。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例如,某保险公司为员工小张提供了价值5万元的专业培训,并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小张在工作1年后违约离职,那么他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最高为5万元×(3 - 1)÷3 ≅ 3.33万元。
第二种情形是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比如,某保险企业与员工小李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小李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同行业竞争企业工作,企业每月支付小李1000元经济补偿。若小李违反该约定,就需要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
除了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为了更清晰地对比这两种情形,以下是一个简单的表格:
在保险行业,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险销售人员,都应当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约定违约金,避免因违法约定而导致约定无效。而保险从业者也应当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面对违约金约定时,要判断其是否合法合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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