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这么大岁数了,还会判处死刑吗?”
5月28日下午,涉嫌浙江嵊州“5.27”命案72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此前报道,事情发生在一天前的5月27日,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1951年出生的王某某,因与被害人(自己兄弟)发生矛盾,躲在被害人家附近,在发现被害人后突然出现,持刀将三人砍死后逃离现场。
(资料图片)
这么大年龄了!一下子杀死三人,造成这么恶劣的后果!
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让其有如此大的愤怒。
那接下来,我们就来说一说,像这种情况会如何判刑,会不会留下他一条命呢?
【法海说法】
1.显然,王某某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这是没有异议的。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杀人偿命”的传统说法,这个观点在现代依然有一定的传承。
考虑到人的生命毕竟只有一次,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我们依然保留着死刑,尤其对于像故意杀人这种特别恶性的犯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当然,我国对死刑的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制。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从实体上,非必要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刑法》第48条中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这其中就体现了少杀、慎杀的思维。毕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的,基本上20多年也就出来了,还能够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第二是从程序上,所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即便被告人不上诉,服从死刑判决,也需要曾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换句话说,所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当然,从司法实践的现实来看,基本上预谋杀人,并且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3.不过,这里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嫌疑人已经马上72周岁了(2023-1951=72)
对于高龄的罪犯,我国刑法有一个“宽宥”的规定。
这就是《刑法》第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对此有以下2点是需要明确注意的:
第1点是,年满75周岁的时间,是审判的时候而非犯罪的时候。
根据相关的规定,这个审判的时候,包括死刑复核的时候。毕竟,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特别的程序,虽然不开庭,但也需要进行实质的审查。
像本案中,虽然现在只有72岁,但是,经过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这个程序,非常有可能到最高法复核的时候,就已经年满75周岁了,那么原则上就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2点是,“特别残忍的手段”具有限定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刑法释义》对“特别残忍手段”的释义是: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双脚等特别残忍的行为。
因此,一般是不会认定为“特别残忍手段”的。
当然,本案的情况到底如何,我们尚未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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