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张家口宣泰农商行胜利路支行两信贷员因原支行行长借用他人身份、利用伪造定期银行存单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骗取贷款3775万元,至案发尚余3300余万元未追回。两名员工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刑。
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谢某在担任河北张家口宣泰农商行胜利路支行行长期间,以网上购买的虚假存单和支付通知书,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和客户经理对自己的信任,采用不让支行信贷员于利、冀英男去办理支付手续的方式,共从胜利路支行骗取贷款3775万元。
上述两位信贷员在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贷前审查、质押止付、贷后检查的责任,先后向被谢某盗用身份的董某、杨某、顾某三人先后11次发放贷款。
在谢某案发后,两名信贷员找到时任河北张家口宣泰农商行董事长王某,说明办理11比贷款的情况,并提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王某大幅让二人等待公安机关传讯。
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于利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冀英男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张家口市宣化区任命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申。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与2017年12月29日重新作出一审判决:于利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冀英男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随后于利提出上诉,要求缓刑,中级人民法院再度二审裁定,维持原判。